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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2023-05-03 21:07
品牌: |
漢時企服 |
所在地: |
北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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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冊115203415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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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冊1152034153 |
代理記賬: |
注冊1152034153 |
成都成華區旅行社經營許可證核發事項監管辦法
一、監督檢查對象 核發的旅行社經營許可證的旅行社
二、監督檢查內容 旅行社是否取得經營許可證;
三、監督檢查標準《旅游法》、《旅行社條例》。
旅行社管理條例實施細則:
《旅行社管理條例實施細則》是為實施國家文化旅游部頒布的《旅行社管理條例》而制定的。《實施細則》共分十一章,主要包括旅行社的設立條件、旅行社的申報審批、旅游業務經營規則、分支機構管理、旅游者的權益保護、對旅行社的監督檢查等內容。
《旅行社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現根據《條例》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旅行社業為許可經營行業。經營旅行社業務,應當報經有權審批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門批準,領取《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以下簡稱許可證),并依法辦理工商登記注冊手續。
未經旅游行政管理部門審核批準并取得許可證的,不得從事旅游業務。
(五) 其他經國家旅游局規定的旅游業務。
未經國家旅游局批準,任何旅行社不得經營中國境內居民出國旅游業務、港澳臺旅游業務和邊境旅游業務
第六條各級旅游行政管理部門按照統一領導、分級管理的原則,對旅行社進行監督和管理:
按照《條例》規定,設立國際旅行社由國家旅游局審批,設立國內旅行社由省級旅游行政管理部門審批。
旅游行政管理部門對各類旅行社及外國旅行社常駐機構實行屬地管理。
第八條旅游行政管理部門依照國家標準對旅行社逐步實行信譽檔案制度和資質等級評定制度,具體辦法由國家旅游局另行制定
第二章旅行社的設立條件
第九條設立旅行社,應當按照《條例》的規定交納旅行社質量保證金(以下簡稱質量保證金)。
交納質量保證金,按照國家旅游局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條設立國際旅行社,應當具有下述任職資格的經營管理人員:
(一) 持有國家旅游局頒發的《旅行社經理資格證書》的總經理1名;
(二) 持有國家旅游局頒發的《旅行社經理資格證書》的部門經理至少3名;
(三) 取得會計師以上職稱的專職財會人員。
第十一條設立國內旅行社,應當具有下述任職資格的經營管理人員:
(一) 持有國家旅游局頒發的《旅行社經理資格證書》的總經理1名;
(二) 持有國家旅游局頒發的《旅行社經理資格證書》的部門經理至少2名;
(三) 取得助理會計師以上職稱的專職財會人員。
第十二條旅行社經理資格的規定,由國家旅游局另行制定。
第十三條設立國際旅行社,應當具備下述規定的營業場所和經營設施:
(一) 足夠的營業用房;
(二) 傳真機、固定座機、電子計算機等辦公設備;
(三) 具備與旅游行政管理部門聯網的條件;
(四) 業務用汽車等。
第十四條設立國內旅行社,應當具備下述規定的營業場所和經營設施:
(一) 足夠的營業用房;
(二) 傳真機、固定座機、電子計算機等辦公設備;
(三) 具備與旅游行政管理部門聯網的條件。
第十五條申請設立旅行社,應當按照本章前述各條的規定,將出資證明、交納質量保證金承諾書、總經理和部門經理的資格證書、營業場所和經營設施等有關證明文件,報送接受申請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門審查。
第三章旅行社的申報審批
第十六條《條例》第十條第(一)項所規定的"設立申請書"應包括以下內容:
(一) 申請設立旅行社的類別、中英文名稱及縮寫和設立地,旅行社申報和登記的企業名稱,應當符合企業名稱登記管理的有關規定,并須含有"旅行社"字樣;
(二) 企業形式、出資者、出資額和出資方式;
(三) 申請人、受理申請部門的全稱、申請報告名稱和呈報申請的時間。
《條例》第十條第二項所規定的"可行性研究報告"應包括以下內容:
(一) 設立旅行社的市場條件;
(二) 設立旅行社的資金條件;
(三) 設立旅行社的人員條件;
此外,申請單位還須提供受理申請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門認為需要補充說明的其他問題。
《條例》第十條第三項所規定的"旅行社章程"應當符合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
第十七條設立國際旅行社,應當按照《條例》的規定,直接向所在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門提出申請,省、自治區、直轄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門受理申請并簽署審查意見后,報國家旅游局審批。
第十八條設立國內旅行社,應當按照《條例》的規定,直接向所在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門提出申請,省、自治區、直轄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門根據《條例》的規定進行審批。
省、自治區、直轄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門授權地、市級旅游行政管理部門審批國內旅行社的,應當報國家旅游局備案。
第十九條受理申請設立國際旅行社的省、自治區、直轄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門,應當自收到符合規定的旅行社設立申請書之日起的30個工作日內簽署審查意見,報國家旅游局;國家旅游局應當自收到申請書之日起的30個工作日內作出批準或不予批準的決定,向申請者正式發出批準文件或不予批準的文件,并通知受理申請的省、自治區、直轄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門。
第二十條受理申請設立國內旅行社的省、自治區、直轄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門或其授權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門,應當自收到符合規定的旅行社設立申請書之日起的30個工作日內作出批準或不予批準的決定,并向申請者正式發出批準文件或不予批準的文件。
第二十一條已經審批同意設立旅行社的,審批部門應當向其頒發許可證。
許可證是經營旅游業務的資格證明,由國家旅游局統一印制,由具有審批權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門頒發。
許可證分為《國際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和《國內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兩種。許可證上應當注明旅行社的經營范圍。
許可證分正、副本,旅行社應當將許可證正本與營業執照一起懸掛在營業場所的顯要位置。許可證副本用于旅游行政管理部門年檢和備查。
許可證有效期為3年。旅行社應當在許可證到期前的3個月內,持許可證到原頒證部門換發。許可證損壞或遺失,旅行社應當到原頒證部門申請換發或補發。
第二十二條申請者應當在收到許可證的60個工作日內,持批準設立文件和許可證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領取營業執照。
第四章旅行社的變更事項管理
第二十三條國際旅行社申請增加出國旅游業務、港澳臺旅游業務和邊境旅游業務的,經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門審查并簽署意見后,報國家旅游局審批。
第二十四條國內旅行社申請轉為國際旅行社,國際旅行社申請轉為國內旅行社,應當按照設立審批旅行社的有關規定辦理。
第二十五條旅行社需要改變登記注冊地的,應當征得原負責主管該旅行社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門和改變后的負責主管該旅行社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門的同意,并按有關規定辦理變更登記。
旅行社變更登記住所地的,應當在辦理完變更登記之日起的30個工作日內,報原審批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門備案。
第二十六條旅行社組織形式、名稱、法定代表人、營業場所、停業、歇業等事項變更,應當在辦理完變更登記之日起的30個工作日內報原審批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門備案。其中,旅行社改變名稱或歇業的,原審批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門應當為其換發或收回其許可證。
第二十七條旅游行政管理部門對旅行社經理人員建立信譽檔案制度。從事旅行社工作滿3年以上的業務部門經理都必須持有《旅行社經理資格證書》,對在經營過程中嚴重違規的經理人員應吊銷其資格證書。資格證書吊銷后不得繼續從事旅行社業務。
持有《旅行社經理資格證書》的人員因工作變動等原因不能繼續在旅行社任職的, 旅行社應在30個工作日內到原審批部門辦理有關變更手續。
第二十八條旅行社改制之前應到原審批部門登記,改制完成后應在30個工作日內到原審批部門變更許可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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